新竹縣社會福利資源-社會救助篇

社會救助篇
福利項目 |
福 利 內 容 |
受 理 單 位 |
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 |
平均每月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1.5補助70%(自付337元),每月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2倍補助55%(自付505元) |
請向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申請 |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
老人每月6,000元,身障每人每月4,000元或7,000元,國中以下每人每月2,200元,高中以上每人每月5,000元,全額補助保費一款:每人每月9,829元 二款:每戶5,000元三款:同上 |
請向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申請 |
低收入戶租金補助 |
每戶每月補助1,500元 |
請向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申請 |
低收入戶房屋修繕補助 |
每坪最高補助6000元,內部主體結構設施改善每戶最高補助5萬元 |
請向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申請 |
低收入戶喪葬補助 |
每戶2萬元 |
請向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申請 |
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補助 |
醫療費:低收入戶全額補助,1.5倍中低收入戶補助70%,1年度30萬元為限。看護費:低收入戶每日1500元,1.5倍中低收入戶每日750元 |
請向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申請 |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
每事件1次補助1至3萬元事件發生3個月內致生活陷困1.死亡2.失蹤3.罹患重傷病4.失業5.其他原因,無法工作6.其他變故 |
請向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申請 |
急難救助 |
3000元至2萬元,年度內以發給一次為原則 3個月內發生急難事件致生活陷困者 |
請向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申請 |
遊民收容 |
協助流落街頭或公共場所棲宿且查無身份必須收容輔導者 |
民眾向警察機關報案,再通知本府共同處理。 |
災害救助 |
火災、水災、地震等天然災害致房屋倒塌或人員傷亡 房屋半倒:1萬元至5萬元;房屋全倒:2萬元至10萬元;受傷每名5,000元至10萬元;死亡或失蹤每名20萬元 |
請向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申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