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社會福利資源-社會救助篇-114.11更新】

新竹縣社會福利資源-社會救助篇
114.11更新
| 福利項目 |
福 利 內 容 |
受 理 單 位 |
| 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 |
平均每月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 1.5 補助70%(自付 337 元),每月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 2 倍補助 55%(自付 505 元) |
請向戶籍所在地之各
鄉(鎮、市)公所申請 |
|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
老人每月 6,000 元,身障每人每月 4,000元或 7,000 元,國中以下每人每月 2,200元,高中以上每人每月 5,000 元,全額補助保費一款:每人每月 9,829 元;二款:每5,000 元 三款:同上 |
請向戶籍所在地之各
鄉(鎮、市)公所申請 |
| 低收入戶租金補助 |
每戶每月補助 1,500 元 |
請向戶籍所在地之各
鄉(鎮、市)公所申請 |
| 低收入戶房屋修繕補助 |
每坪最高補助 6,000 元,內部主體結構設施改善每戶最高補助 5 萬 |
請向戶籍所在地之各
鄉(鎮、市)公所申請 |
| 低收入戶喪葬補助 |
每戶 2 萬元 |
請向戶籍所在地之各
鄉(鎮、市)公所申請 |
| 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看護費補助( 18 一 65 歲) |
醫療費:低收入戶全額補助,1.5 倍中低收入戶補助 70 % ,1 年度 30 萬元為限。看護費:低收入戶每日 1,500 元,1.5 倍中低收入戶每日 750 元 |
請向戶籍所在地之各
鄉(鎮、市)公所申請 |
|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
每事件 1 次補助 1 至 3 萬元事件發生 3 個月內致生活陷困(1.死亡 2.失蹤 3.罹患重傷病 4.失業 5.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6.其他變故) |
請向戶籍所在地之各
鄉(鎮、市)公所申請 |
| 急難救助 |
資格條件:凡設籍新竹縣之民眾,遭受急難事件致生活陷困之居民所提供之現金救助。得於事件發生後三月內申請急難救助 |
請向戶籍所在地之各
鄉(鎮、市)公所申請 |
| 遊民收容 |
協助流落街頭或公共場所棲宿且查無身份必須收容輔導者 |
民眾向警察機關報案,
再通知本府共同處理。 |
| 災害救助 |
火災、水災、地震等天然災害致房屋倒塌或人員傷亡 房屋半倒:1 萬元至 5 萬元;房屋全倒:2 萬元至 10 萬元;受傷每名 5,000 元至 10 萬元;死亡或失蹤每名 20萬元 |
請向戶籍所在地之各
鄉(鎮、市)公所申請 |
| 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 |
1. 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 生活陷於困境。
2. 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
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03 一 5518101 轉 3239 |
| 財團法人達成慈善基金會一施棺專案 |
經濟弱勢戶(如低收、中低收、具清寒證明者) ,針對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境 |
請向戶籍所在地之各
鄉(鎮、市)公所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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