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竹縣身心障礙者照護發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新竹縣身心障礙者照護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
第 三 條:本會成立宗旨如下:配合政府政策,結合社會資源,提供身心障礙者相關就業、職訓、創業、教育、照護、諮詢、福利、轉介等服務,並積極推動無障礙環境建立,促進身心障礙者主動積極參與社會,協助其全能發展。
第 四 條:本會以新竹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本會會址設於新竹縣主管機關所在地境內。
第 六 條:本會之任務與目的如下:
一、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職訓、就業及創業。
二、推動社會對無障礙環境之重視,協助政府、學校、企業廠商各項無障礙設施建立,落實無障礙環境。
三、推動身心障礙者貢獻所長,參與社會服務與藝術創作,建立社會互動平台,促進身心障礙者身心平衡,適應社會團體生活。
四、推展身心障礙者參與社團會務,規劃及推動各項身心障礙者活動,發展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權益。
五、協助政府與企業辦理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權益相關研究、研習、講座、觀摩交流等活動,促進身心障礙者保護。
六、協助推展身心障礙者關懷照護,身心障礙庇護工場和福利商店。
七、運用社會資源,協助身心障礙者急難處理與轉介。
八、與國內外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組織等交流與合作,共同促進身心障礙者發展與福利。
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權益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本縣年滿20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提經理事會通過,且繳納會費者。
第 八 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 九 條:會員有遵守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如退會會員當年所繳交會費,不得退還。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會務執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四、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監事及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以一任為限。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置總幹事一人,辦理會務、業務,但總幹事之聘僱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會員或親屬擔任。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榮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協助會務推動,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 三十 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二百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五百元。
三、事業費。
四、捐款收入。
五、補助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會計年度以陽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自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經101年2月4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實施※